国家环保部网站
河南环保厅网站
【时间】:2017年6月27日 【阅读】: 3411 次 【字号 大 中 小】
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自动监控设施强制检定合格证书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周环文〔2017〕9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各重点监控单位、运行服务单位: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27-2016)、《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344-2016)、《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171-2015)、《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口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质监联发〔2016〕5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市所有运行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企业必须完成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为将强制检定数据纳入环境监控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计量器具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系统强制检定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具体内容见附表。备案表格除上传省环境监控中心外,在基站站房放置一份以备检查。
二、对辖区内未完成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强制检定有效期逾期的,监控企业要在7月10日前完成强制检定工作,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
三、2017年7月20日起,周口市环保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凡未通过计量器具强制鉴定的设备,一律按照技术规范视为不合格设备,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按照未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按日记罚。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的要求,提高认识,以强制鉴定工作为抓手,狠抓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全面确保监控数据准确可靠。
联系人: 黄凯 0394-8205205-15
2017年6月20日
-- 全国环保导航 -- 国家环保部北京环保局上海环保局河北环保厅山西环保厅辽宁环保厅吉林环保厅江苏环保厅浙江环保厅安徽环保厅福建环保厅江西环保厅山东环保厅河南环保厅 湖北环保厅
版权所有:周口市环境保护局 豫ICP备11020582号 豫周公安网安备41160002130021号
网站首页 | 版权声明|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周口设计品牌顾问